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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1、外经公司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的除体检费和技能考试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如报名费、培训费、办理费、签证费、单程旅费、国内保险费等,目前统称管理费。外经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合同中规定的劳务人员基本工资(不含节假日及平时的加班费)总额的12.5% 。
2、有的外经公司与日方组合签订的明暗合同中,规定由日方组合付给我外经公司管理费,此项管理费是在研修生的工资或研修津贴中抽取的,因此就计算在外经公司收取劳务人员的管理费中。
3、赴日本研修生第二年转为技能实习生以后增加的工资必须如实兑现给实习生。外经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仍然不得高于实习生工资减去住宿、工作午餐后余额的12.5%。
4、中方或外方的中介公司、中间人必取的费用或酬金,也包括在12.5%的管理费中,不允许外经公司以中介公司、中间人的名义向劳务人员再加收任何费用。
5、对赴日和新加坡的研修、劳务人员,一年合同期内的,可以一次性收取管理费。一年合同期以上的,从第二年开始应分期收取管理费。
6、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的收费管理,自2000年6月1日开始,各外经公司送审赴日、新加坡陆地劳务人员的《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时,需同时附上外经公司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
7、各外经公司在办理外派劳务业务中,必须严格按上述通知收取管理费,对不按规定超收费的单位,一经举报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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