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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国 劳 务 指 南

出国前证件的准备     第一条 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
  第二条 申请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
  (二) 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三) 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劳务人员出国申请,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劳务人员的身份资料;
  (三)劳务人员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第四条 经营公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招聘的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本办法予以办理。
  第五条 办理劳务人员护照,应当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费。
  第六条 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境)的,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照办理工作。
  对于外方要求时间紧迫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公安机关应当按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护照的申办
外派劳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日本普通工作签证
出入境须知
出国安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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